與ISO 14001:1996標準相比,ISO 14001:2004標準4.4.3“信息交流”中的內容有所改變,即由“組織應考慮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外部聯絡的處理,并記錄其決定”,改為“組織應決定是否對它的重要環境因素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流,并將其決定形成文件。如決定進行信息交流,就應規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實施?!痹摋l款將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外界信息交流的決定權賦予組織自身,但組織在作出是否與外界進行交流的決定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一、所有相關方的觀點和信息需求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各群體和個人的環境需求逐漸增多,公眾要求有更多的環境信息知情權、環境決策參與權和環境政策監督權,公眾的環境信息傳播權在信息時代也不斷加強。這都“迫使”組織不能無視各類群體、個人的觀點和環境信息需求。ISO 14001:2004標準將這些人歸結為組織的相關方。
相關方可包括組織周邊的單位和居民、非政府組織、顧客、合同方、供方、投資方、應急服務機構和執法者等。從ISO 14001:2004標準對“相關方”的定義,我們可將相關方大致分為麗個層面:關注組織環境績效的相關方——社會層面;受組織環境績效影響的相關方——鄰居層面。一般而言,社會層面偏重于組織對社會責任的承諾與實現程度,要求組織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守法行為,多關注于組織的發展戰略、環境方針、總體環境目標和環境管理體系:鄰居層面則比較關注組織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結果和管理力度,如排放的污染物對周邊環境和居民的影響,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是否被嚴格管理等。組織在進行重要環境因素交流時,必須分別考慮不同層面相關方的環境信息需求和愿望。否則,可能會影響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可信度。
二、法律法規的要求
雖然中國尚沒有單獨的環境信息公開法,但現有的法律法規(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政府部門規章(如《關于發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政務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等,都對環境信息披露提出了具體要求。
國家環??偩?003年發布的《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超標準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規定限額的企業名單;列入名單的企業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上一年的環境信息。沒有列入名單的企業可以自愿參照該規定進行環境信息公開。
按照上述公告的規定,企業公開的環境信息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有關數據應有3年連續性。其中,企業必須公開的環境信息如下:一是企業環境保護方針;二是污染物排放總量,包括廢水排放總量和廢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廢氣排放總量和廢氣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固體廢物產生量、處置量;三是企業環境污染治理.包括企業主要污染治理工程投資,污染物排放是否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固體廢物處置利用量,危險廢物安全處置量;四是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情況,包括環境違法行為記錄,行政處罰決定的文件,是否發生過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損失,有無環境信訪案件;五是環境管理情況,包括依法應當繳納的排污費金額,實際繳納的排污費金額,是否依法進行排污申報,是否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主要排污口是否按規定安裝了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裝置,以及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轉率、“三同時”執行率。
被列入名單中的組織,必須按照《公告》要求,對重要環境因素進行信息交流和公布。
三、ISO 14001:2004標準的要求
在ISO 14001:2004標準其他條款中,包(隱)含著某些組織須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流的內容,組織在進行外部信息交流策劃時必須對此加以考慮(包括環境方針),必須傳達到所有為組織工作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并可為公眾所獲取(4.2)。對于組織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實施并保持程序,并將適用的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及合同方(4.4.6c)。組織在制定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時,應考慮外部聯絡計劃、救援機構名單(包括詳細聯絡信息)、周邊設施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鄰近單位相互支援的可能性(4.4.7)。在某些情況下,對相關方關注的響應,可包含組織運行中的環境因素及其環境影響方面的內容。這些程序中,還應當包括就應急計劃和其他問題與有關公共機構的聯絡事宜(ISO 14001:2004附錄A4.3)。對于這些內容,組織必須以適當的方式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流。
綜上所述,對于環境影響比較嚴重和較關注社會形象的組織,在作出不與外界交流其重要環境因素的決定時,應充分考慮相關方的信息需求、法律法規的要求和ISO 14001:2004標準的要求。同時,考慮到組織主動公開與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信息可能會產生不必要麻煩的情況(例如:企業周邊的居民可能夸大環境因素帶來的各種影響,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等),ISO 14001:2004標準把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流的權利交給了組織。
四、與外界信息交流的方式與內容
組織在建立信息交流方案時,應當考慮自身的性質和規模、重要環境因素和相關方的性質和需求。其步驟為:
1.收集信息或向相關方征求意見;
2.確定交流對象以及對信息或對話的需求;
3.選擇與交流對象相關的信息;
4.決定與交流對象進行交流的信息;
5.確定進行信息交流的適用方法;
6.評價和定期檢查信息交流過程的有效性。
ISO 14004:2004標準建議組織進行環境信息交流的內容包括:
1.組織的概況;
2.管理者聲明;
3.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
4.環境管理過程(包括員工和相關方的參與);
5.組織關于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6.與產品和服務的環境因素有關的信息,如通過環境標志和聲明傳達的信息;
7.組織環境績效方面的信息,包括發展趨勢(如廢棄物減少、產品維護和以往績效等);
8.組織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針對所確定的不符合采取的糾正措施;
9.報告的輔助信息,如詞匯表;
10.財務信息,如成本節約或環境項目投資;
11.可供采用的改進組織環境績效的策略;
12.有關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
13.更多的信息來源,如聯系人或網站。
組織也可以借鑒歐洲EMAS對組織環境報告(EnvironmentalStatement)的基本要求:
1.明確、清晰的組織機構描述,包括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以及對其母公司的簡單描述;
2.對環境方針和環境管理體系的簡要描述;
3.所有重要的環境因素和環境影響;
4.與重要環境因素和環境影響有關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5. 與環境目標指標和重要環境影響有關的環境績效的測量結果,包括污染物排放量,廢物產生,資源、能源、水的消耗,噪聲等環境因素,數據應可以逐年比較,以評價組織環境績效的不斷改善;
6.與環境績效有關的其他方面,如對應重要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7.對環境報告進行確定的審核員姓名、編號及生效日期(按照EMAS的規定,組織的環境報告必須經過外部審核員的簽字確認)。
環境報告一般適用于大型組織, 可面向社會和鄰居層面的相關方。組織與外界進行交流的程序可因交流的信息類型、交流的對象及組織自身的條件等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外部交流的手段除了正式的環境報告外,非正式的討論、對 外開放日、對焦點問題的溝通、與社區居民對話、參與社區活動、網站、電子郵件、新聞發布會、廣告、通訊簡報、熱線電話等,也是組織尤其是中小型組織的可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