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GB/T 24001-2004標準4.3.3條款的理解
1. 4.3.3條款的修訂
GB/T 24001-2004標準將1996版標準的“4.3.3目標和指標”和“4.3.4環境管理方案”合并,名稱修訂為“目標、指標和方案”。這個條款的其他主要變化還包括:
(1)增加了“如可行,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這原是1996版標準術語和定義部分的內容。
(2)將1996版標準4.3.4條款最后一段的內容,調整到新版標準的4.3.1條款中,更符合邏輯順序。
(3)補充了持續改進和守法承諾:“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包括對污染預防、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眱热莞油晟?,與環境方針提供的框架保持一致。
2.目標、指標和方案是控制重要環境因素的途徑之一
如果一個環境因素被評價為重要環境因素,那么它在環境管理體系中就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對重要環境因素的管理和控制主要有三種途徑:
(1)目標、指標和方案(4.3.3條款);
(2)運行控制(4.4.6條款);
(3)應急準備和響應(4.4.7條款)。
標準要求組織在建立與評審環境目標時,應綜合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各相關方的觀點。組織利用目標、指標和方案對重大環境因素進行控制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制定目標和指標。如果一個重要環境因素在體系中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那么相應的環境目標可以是確保控制措施正常運行,防止出現故障。與此相似,雖然一個環境因素被評價為重要環境因素,但相應的控制技術不成熟,或者由于資金方面的限制無法建立現實可行的改進方案,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目標可以是研究新技術和系統地跟蹤現有技術的發展,以便在未來識別和選擇可行的新技術方法,這也說明目標和指標應當兼顧短期和長期的需要。根據以上分析,本文將目標和指標分成三類:(1) 研究類目標。例如,持續研究對環境負面影響小的新型涂料,以便在條件成熟時替代正在使用的涂料。(2)管理類目標。例如,確保所有員工定期接受培訓,使他們理解在控制本企業環境影響的過程中應承擔的具體職責。(3)改進類目標。例如,在2006年以前削減某種工業廢物的50%。IAF白皮書中提到:在受控和/或有管理的狀態下,一旦出現了違反法律法規要求的不符合,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通常是解決不符合的適當途徑。組織應建立由適宜指標和管理方案支持的、能夠達到法規符合性的目標。顯然,這里所說的目標應該是改進類目標。
GB/T 24001-2004標準要求,方案應規定組織內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方法和時間表。這進一步說明方案應當規定作用、職責、過程、資源、時間表、優先次序及應采取的措施等。因此,環境管理方案就是如何實現目標和指標的行動方案。
二、實踐中的問題與分析
組織在建立和實施目標、指標和方案時容易出現以下問題,現分別說明。
1.缺少改進型目標
目標和指標以管理型居多,缺少改進型目標。雖然3.2條款的“注”指出,持續改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組織活動的所有方面,但為了符合環境方針和體現對環境績效的持續改進,組織至少應該建立1個改進類目標和指標。
在下列情況下,組織應考慮建立改進類目標:
(1)有出現不能滿足法律法規要求的可能,如新的環境法律法規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2)已經引起相關方的抱怨,如周圍居民對生產過程所產生噪音的不滿;
(3)資源能源的消耗導致成本大幅度提高,甚至影響到了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4)客戶(包括消費者)對某一環境因素高度關注,并作為購買決定的參考依據,如缺水地區居民對節水型用具的需求。
2.方案與運行控制程序不分
雖然目標和指標是改進類的,但方案的內容卻基本是運行控制程序。環境管理方案與運行控制程序有相似之處:運行控制可能是組織環境管理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都要說明“怎樣做”和“由誰做”,都要考慮計劃、設計、生產和營銷的各個階段,都是監測和測量的對象。兩者的不同之處也很明顯:方案是4.3策劃中的要素,運行控制是4.4實施與運行中的要素;方案必須規定投入的資源(人、財、物)和包括起始時間在內的時間進度,運行控制程序已經納入組織的日常管理,生產工藝和產品如果無大的變化,控制程序應在相當一段時間內穩定;方案旨在實現目標和指標,運行控制程序是識別和策劃與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并規定運行準則。
例如:如果某一建筑企業的目標是控制混凝土攪拌站的揚塵,那么場地路面硬化、封閉堆料場、購買撒水設備、培訓員工等可作為環境管理方案的內容。運行控制程序可能包括對進場車輛的要求、限制行駛速度、每天撒水的頻次、撒水設備的維護等。環境管理方案必須規定完成各項活動的時間進度、負責部門和資金需求,運行控制程序則識別和策劃與重大環境因素揚塵有關的運行,并納入日常管理。
3.目標、指標和方案缺少更新
GB/T 24001—2004標準4.3.1和4.3.2條款要求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和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加以考慮。如果組織的基礎工作做得不好,發生環境因素識別不全面、重大環境因素評價不合理、適用法律法規的獲取不充分等問題,制定和更新目標、指標和方案就缺少相關的背景信息,很難確保把資源投在最需要的地方。因此,初始環境評審是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
既然方案有明確的時間進度,那么方案就應該是動態的。當環境管理體系中的過程、活動、服務和產品發生變化時,應當對目標、指標和方案進行必要的修訂。組織的環境因素更新了,目標、指標和方案也應該更新,這樣才能確保在減少環境影響的過程中,資源能夠得到最有效的應用。
4.與現行管理實踐和程序結合不緊密
有的組織為改進環境績效,已經有所安排,其內容其實就是環境管理方案,但沒有將其納人體系的管理之中。常見的情況是:雖然組織有改進環境績效的安排和資金投入,但是當審核組審核目標、指標和方案時,組織提供不出方案或提供的材料不能滿足方案的要求。筆者認為,既然建立了環境管理體系,就應把體系要求和現行的管理實踐和程序結合起來,避免“兩張皮”。企業現行的管理實踐和改進環境績效的安排可以被視為環境管理方案,但如果不將其納入體系管理,監測和測量、內審和管理評審就覆蓋不到。從而缺少TPDCA的持續改進。組織還應考慮將環境目標、指標和方案與其他體系,如質量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目標和指標結合起來,前提是滿足各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
5.目標和指標難以測量,未建立可測量的績效參數
GB/T 24001—2004標準要求,在可行的情況下,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例如,電能的消耗被評價為重大環境因素,目標是節約生產用電,如果將指標簡單地定為節約5%,則屬于不可測量,因為這種描述缺少單位和時間跨度。如果寫成2005年較2004年每噸產品的耗電量節電5%,則較容易測量。
GB/T 24004—2004標準給出了環境績效參數的定義,并建議組織應當建立可測量的環境績效參數。這些參數可以用于跟蹤組織實現其目標和指標的進度,也可用于評價和改進環境績效。例如,原材料和能源的使用量、單位產量成品所產生的廢物、用于環境保護的投資等。關于更多和更有實用價值的環境績效參數的實例,可參考GB/T 24031-2001標準。
三、4.3.3條款與其他條款的聯系
GB/T 24001—2004標準的條款內容都是相互聯系的。4.2環境方針為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提供了框架,4.3.1的重大環境因素和4.3.2的適用法律法規是建立目標和指標的重要依據,符合現有的法律法規要求,并有遠見地考慮它們未來的發展,應當成為組織實施環境管理體系和制定目標指標及方案的優先事項。
完成每一實施方案都需要有足夠的人財物作為資源保障。若方案中只有責任部門,而無經費支持,或者人財物齊備,但受批準人的權力限制,無法調動各責任部門和協助部門的積極參與,則環境管理方案無法實施。因此,4.4.1應為目標、指標和方案的落實提供保障和支持。
中層管理人員和重點環境崗位的員工必須認識到實現環境目標是他們職責和工作的一部分 (4.4.2),因此應鼓勵廣大員工為建立合理可行的環境目標和指標獻計獻策(4.4.3)。
4.5.1監測和測量的內容包括了環境績效和目標指標的完成怍情況,4.5.5內審將檢查體系的實施和保持情況,4.6管理評審將評審目標指標的實現程度,進而提出新的改進目標。這樣,就完成了對目標指標和方案的一輪PDCA循環。
綜上,建立和更新目標、指標及方案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權衡的因素較多。這項工作對實現環境方針和改進組織的環境績效很重要,希望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而產生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應該重視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