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4001:2004標準澄清了ISO 14001:1996標準中含糊或容易引起理解不一致的內容,并增強了與ISO 9001:2000標準的兼容性。
建立環境管理體系是結合企業的基礎狀況,策劃出滿足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要求的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管理方案、各項管理活動、必要的資源配置,付諸實施并將策劃的過程和結果形成文件的過程。實施和保持體系是按照文件化的體系執行并根據內外部的客觀變化評審和改進體系,使重要環境因素持續得到有效控制,并持續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ISO 14001:2004標準的很多條款都與環境因素的控制相關。本文通過以下幾個條款談談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如何考慮。
一、4.2環境方針
環境管理體系是用來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管理環境因素的。環境方針的制定、實施、實現是環境管理體系的核心工作。環境方針要“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這就要求組織制定環境方針時要考慮環境因素及其環境影響,結合污染預防、遵守環境法律法規、持續改進的承諾,把識別和評價出的重要環境因素的管理目的原則地寫入方針。如果組織的主要環境因素有電的消耗、水的消耗等資源消耗問題或廢水排放、某類生產性廢棄物排放等污染問題,在環境方針中就應該有節約資源能源、減少廢水排放、努力降低產業廢棄物污染等內容。圍繞這些承諾,組織再策劃實現方針的具體方法,也就是制定一系列的管理程序和目標指標,以達到方針的要求。
二、4.3.3目標指標
該條款要求“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包括對預防污染、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目標和指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這就要求組織按照其環境方針指明的方向和原則,結合當前的技術水平和財力,策劃出階段性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指標(例如“與去年同期相比,今年每月的單位產品耗電降低X%”、“萬元產值降低耗水X%”、“全年含鉛廢物排放控制在Xkg以下”等),進而制定出細化到相關職能部門的指標和管理方案。在實施目標指標和方案的過程中,要對目標指標和方案的實現是否能夠滿足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要求進行監控,并適時評審和改進。
三、4.4.6運行控制和4.4.7應急準備和響應
對重要環境因素的管理可以通過建立和實施改進目標,也可以通過制定和實施一套管理程序達到管理目的。在策劃這些管理程序和作業指導書之前,要先識別出控制這些重要環境因素的關鍵活動和崗位。這些活動可能是直接控制環境因素的,也可能是維護活動,包括實施管理方案的保障活動。例如:針對電的消耗,如果合理安排生產,減少開停機次數可以達到節約用電的目的,那么“生產調度”可能是一個關鍵活動;如果通過對設備維護保養,提高工作效率可達到控制效果,那么“設備維護”也是一個關鍵活動;如果通過更換變頻電機可達到控制效果,“維修”就是一項關鍵活動。
到底哪些活動需要控制,要根據重要環境因素控制的目的和需要進行識別確認。例如:火災可能直接造成員工的人身傷害,也可能由于某些物質燃燒釋放出有毒有害物質而造成對人體和環境的危害,如果使用哈龍滅火器滅火則會造成對環境的危害。在策劃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時,要識別發生火災時哪些是環境因素,哪些是危害因素,才能確定控制與這些環境因素有關的活動的方法,進而有針對性地策劃出對這些活動實施管理的作業文件,而不是簡單地逃生。當然,考慮環境因素不能絕對夸大環境影響的重要性而忽視對員工的安全保護。有了這些文件,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才有依據。
四、4.5.1監測和測量
為了保證對環境因素的控制效果,有效地降低環境影響,需要按照策劃的內容、頻次、方法“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和測量”。這里所說的“關鍵特性”,包含運行活動的過程參數和結果參數(即環境績效)兩個方面。例如:上面所說的“電的消耗”是一個重要環境因素,如果對某一耗電大設備的“維護保養”是4.4.6條款確認的關鍵活動,那么保養標準里就應該規定運行的關鍵特性(如保養周期、保養部件、保養方法等)。檢查是否按照規定的周期對規定的部件進行保養,是4.5.1條款要求做的事情之一,而測量統計用電量則是對控制“電的消耗”這一重要環境因素的環境績效的監測。
實施4.5.1條款時,應該首先明確各項重要環境因素控制活動的關鍵特性,并策劃出對這些關鍵特性監測和測量的方法、頻次和職責要求,才能確保對重要環境因素的監控全面、有效。
五、4.5.2合規性評價
首先,組織獲取到的法律法規應該是適用于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是評價環境因素重要性的重要標準之一,組織要把法律法規的要求作為制定控制重要環境因素的管理文件的重要輸入。合規性評價是對組織與法律法規符合情況作出的全面評價,其中要重點考慮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即進行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價時,要針對評價出的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需求,結合監測與測量(4.5.1)的結果,評價其符合情況。
六、其他要素
除了以上所說的對環境因素直接控制和監測的要素,還有一些要素的策劃和實施也必須考慮到重要環境因素,才能保障控制和監測要素的實施。例如:對資源需求進行分析的時候,要考慮保障重要環境因素控制的人員、資金、技術(4.4.1);為確??刂瓶刂浦匾h境因素的崗位的人員達到相應的能力,使重要崗位員工了解其活動產生的重要環境因素和環境影響,掌握控制方法,具備相應的能力,要策劃進行培訓或采用其他手段滿足需求,包括招聘、換崗、外包等(4.4.2);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信息,應策劃是否需要溝通,結合環境因素和影響的程度和范圍決定交流的方式(4.4.3);發生不符合時,要根據不符合造成的環境影響的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糾正和/或糾正措施;制定內部審核方案時要考慮受審核部門承擔的環境工作的重要性;管理評審時,要把環境績效、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及環境因素的變化作為輸入。
總之,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過程中要始終對重要環境因素加以考慮。建立體系是一個由無到有的過程,而實施和保持體系是一個永續的過程,只有把環境因素的識別與體系的其他要素有機結合,并根據內外部的客觀變化評審和改進體系,使重要環境因素持續得到有效控制,才能確保持續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達到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