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客運站是汽車客運市場的源頭,也是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前沿陣地和確保運輸安全的重要環節。搞好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對于建立道路運輸市場的良好秩序,維護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防止和減少重特大道路客運事故的發生,保障旅客和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從最近我們對部分客運站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的隨機調查結果看,大多數負責人對客運站安全管理的職責不能完整地表述,相當一部分客運站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對安全管理的內容認識不夠,對搞好安全管理的認識也不到位,安全工作不扎實,事故隱患較大。
事故教訓:應當深刻吸取
對全國近2年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表明,70%的特大道路事故與客運有關,其中又有70%與客運站的安全管理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從最近幾年的特大客運事故的問責情況看,客運站負責人受到責任追究的已不少見,而隨機接受調查的分管客運站安全的負責人卻對此知之甚少,約有近60%的人表示未曾聽說過或偶爾聽說過一兩例。相當一部分客運站從業人員包括客運站負責人普遍認為,道路運輸安全是客運公司和車主、駕駛員的事,與自己關系不大。只要客運站本身不發生重特大事故就行了。同時,他們認為客運站只是道路運輸的輔助崗位,即使發生重特大道路客運事故,自己最多只沾點兒邊,不可能受追究或受很重的追究。其實,這種認識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可以舉幾個事故案例來說明。
2001年,凱里汽車運輸總公司天柱縣汽車運輸分公司天柱縣汽車站和天柱縣聯營汽車站因沒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跨省長途客車配備2名以上合格駕駛員,并進行嚴格的出站登記檢查,致使肇事車多次在只有1名合格駕駛員的情況下,出站進行跨省長途營運,導致桂林“9·21”特大客運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2人輕傷,天柱縣汽車運輸分公司經理兼天柱縣汽車站站長受到行政撤職處分,天柱縣汽車站安全員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該車輛承包人兼售票員因指使他人過度疲勞駕駛,同時自己無證駕駛,受到刑事追究。
2003年,廣東省河源市交通集團同發運輸有限公司源城第二分公司的1輛大客車(核載30人,實載47人)從河源開往深圳途中,在河源市東源縣境內發生翻車墜河事故,造成32人死亡,4人輕傷,河源市源城區汽車客運站副站長因安全責任不落實,嚴重疏于管理,受到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04年,l輛由四川省通江縣發往上海的客車在陜西省周至縣境內,由于超載超速、臨危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失控,墜入落差7.5m的河床上,造成26人死亡、46人受傷,車輛嚴重受損。通江縣運管所副所長兼客管站站長因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并在沒有清點該車實載人數的情況下,準許其發車出站,以濫用職權罪被立案偵查。
以上幾個案例全部都是由于客運站負責人沒有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的結果。試想,如果這些管理者能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有些事故顯然是有可能避免或減輕的。因此,無論是從對國家、對社會、對家庭、對自己來說,都應當從上述事故中吸取教訓,扎實有效地做好客運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職責:需要進一步明晰
早在1995年交通部令第2號《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中,就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職責做了規定“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嚴格執行客車進站檢驗合格報班制度,加強安全管理…‘汽車客運站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配備齊全、有效…‘汽車客運站應根據條件,設立安全值勤人員,以維護車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財產、車站和車輛安全”“汽車客運站要加強乘車安全宣傳教育,嚴格查堵危險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攜帶物品的危險品檢查工作,必要時有權會同當事人開包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按規定登記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這一規定包含了3層含義:一是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包括道路運輸車輛本身的安全檢查,還包括對駕駛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檢查,以及乘坐道路運輸車輛旅客的安全檢查,道路運輸車輛裝載貨物的安全檢查;二是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車輛營運證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三是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交通部關于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1]153號)還要求加強汽車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執行以下幾項重要制度:一是要嚴格實行車輛進出站的例檢制度,特別是400km以上的長途班車的回場檢驗、出站把關制度;二是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三是為提高查堵危險品的工作效率和準確性,減少開包檢查給旅客帶來的諸多不便,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督促本地區一級汽車客運站和部分旅客流量較大的二級汽車客運站配備危險品檢查儀;四是駕乘人員應加強對簡易車站途中上下乘客攜帶的危險品的檢查工作,真正做到把危險品堵在站外,堵在車下。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局安監管司辦字[2004]20號《交通運輸企業安全檢查表》(試行)中的《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檢查表》和《汽車站現場安全檢查表》是規范客運站安全管理的又一依據。其中, 《汽車站現場安全檢查表》中要求查現場的第三項規定:“嚴格執行出站班車復核制度,加強對營運駕駛員、車輛安全和經營資質的檢查,不發超員(載)車、人貨混裝車”。第七項規定:“進站班車符合安全要求,停放定點,旅客上下車、進出站秩序井然”。這兩項檢查要求的目的與《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一條關于對出站車輛安全檢查的有關要求是一致的。
從目前的情況看,客運站有3種設立模式:第一種是專門型,由運輸企業自己設立,專為運輸企業自己所屬運輸單位服務;第二種是綜合型,由1家或多家運輸企業共同設立,為多家運輸企業所屬運輸單位服務第三種是社會型,由運輸企業之外的經營者設立,與運輸服務單位之間沒有隸屬關系,為運輸單位提供社會服務。雖然在第一種模式下,為確保安全檢查人員的技術素質和安全檢查的質量,部分運輸企業往往將車輛安全檢查工作明確由車隊負責,但這只能是企業內部的安全職責分工,并不能完全減輕客運站的安全責任,因為問責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的。作為客運站,在此情況下,也有責任和義務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督促車隊將上述安全工作管理到位。在第三種模式下,客運站有責任和義務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履行出站車輛的安全檢查職責。在第二種模式下,除了按第三種模式履行對本單位運輸車輛管理職責外,還要防止出現重本單位運輸車輛管理、輕外單位車輛管理的問題。
當然,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都應當督促汽車客運站遵守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實崗位責任制、客運車輛出站情況逐車檢查制度和危險品檢查等規章制度,建立、完善各項登記臺賬;督促汽車客運站檢查旅客實際裝載情況、從業人員配備情況、車輛技術狀況,杜絕車輛超載出站和旅客攜帶危險化學品出站;督促一級汽車客運站和日均旅客發送量超過5 000人次的二級汽車客運站,按規定配備危險化學品檢查設備。
安全管理:認真履行職責
客運站對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是工作措施不到位的根本原因,而對客運企業,特別是對客運站事故查處的情況通報不夠、查處不力,又加重了客運站從業人員包括不少負責人的僥幸心理,使安全管理工作發生錯位和失位。從目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查處的情況看,即使始發站嚴重超載,車輛技術狀況達不到規定要求、駕駛員沒有取得從業資格等問題存在,一旦發生1次死亡10人以下的特大交通事故,人們往往也足認為事故主要是由車主利益驅動和駕駛員違章駕駛和不正確操作造成的,與客運站的管理行為沒有必然的聯系,從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將重特大道路客運事故發生起數與真正追究客運站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起數比較,問責的確實并不多,這樣就使得不少客運站的安全生產責任無法落到實處。站場秩序比較混亂,危險品檢查流于形式;客運站進出E1管理不嚴,人車無序流動危險品查堵不嚴格、形同虛設;客車進站檢驗合格報班制度、車輛出站情況逐車檢查制度大多沒有很好地執行;重收費、輕管理的問題比較突出。有的客運站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缺少記載,有的缺少當事人的簽名。更有甚者,個別安全檢查人員為顧及車主和駕駛員的情面,規避責任,不僅對違規行為不堅決制止,還將車輛旅客出站情況、危險品檢查情況留給駕駛員自己填寫等等。
客運站作為道路運輸安全的初始環節,如果在此環節杜絕超載,防止客運車輛帶病和不具備從業資格的駕駛人員上路,對提高道路運輸的安全率,減少和防止重特大客運事故的發生是十分有效的。為此,作為客運站的負責人,一是要加強對客運站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從業人員是客運企業安全生產的基礎,也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關鍵,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顯得尤為重要。要通過專家授課、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法規和安全技能考試、考核等形式,使客運企業的分管領導和客運站的負責人掌握客運站安全管理的法規和文件。通過開展安全工作研討、工作交流等形式,增進對政策法規條文的理解。二是要進一步完善客運站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對客運站安全生產隱患的調查和處理。要完善客運車輛加班的審查審批制度、駕駛員的臨時頂班制度和逐車檢查制度,依據獎罰措施,嚴格考核兌現。對安全管理中工作不負責任、弄虛作假、工作失職的,實行待崗制,一經查實,堅決予以重處,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堅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三是要建立客運企業、客運站重特大安全事故通報制度。通過客運站和與客運站相關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解剖以及責任追究情況的通報教育,吸取其教訓,增強客運企業、客運站及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四是要強化監督管理。各級交通運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客運站的監管,實行定期巡查制度、等級浮動制度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不合格的和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客運站應實行等級下浮。同時,要充分發揮駐站機構、客運管理職能部門和運政稽查等部門的作用,認真履行好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的“三把關、一監督”職能,切實保障道路運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