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4.2要素中提出,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使“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都意識到: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等四項要求。
在附錄A 4.1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中提出,“環境管理體系的成功實施需要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所有人員的承諾?!币蠼M織:規定環境管理體系中的關鍵作用和職責,并傳達到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所有人員。
可以看出,新版標準將1996版標準中所涉及的員工范圍,由本組織的員工擴大到“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所有人員?!?/DIV>
理解并確定“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范圍,對于正確實施新版標準非常重要。
新版標準所指“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應是:在組織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從事某項工作的人員,如環境方針中所表述的“在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確保其……傳達到所有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绷硗猓@些人員的工作與組織所確定的環境因素和重要環境因素有關,如在4.4.2能力、培訓和意識中所講的“組織應確保所有為它或代表它從事被確定為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這些人員所從事的活動,能夠對本組織識別評價出的環境因素和重要環境因素產生影響。
一、“為組織工作的人員”的范圍
對于“為組織工作的人員”的范圍,應理解為:在組織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本組織的員工以及為組織提供各種服務的合同方的人員。
在上述人員中,本組織的員工應包括正式員工、臨時工、季節工等。這些員工屬于本組織員工的范圍,比較容易理解,不再進行更多的解釋?,F就“為組織提供各種服務的合同方的人員”的范圍進行說明。
例如:在組織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地域范圍內為組織提供餐飲服務的合同方人員。他們在飲食制作中,會產生含油廢水的排放、油煙的排放。如果使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還會存在潛在的天然氣泄漏、火災和爆炸等環境因素。如果不幸出現了環境事故或周圍居民的投訴,在法律上應屬于本組織的責任。
又如:在組織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地域范圍內,為組織進行基本建設施工的合同方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會產生噪聲、揚塵,排放建筑垃圾,還存在火災等環境因素或重要環境因素。同樣,如果不幸出現了環境事故,在法律上應屬于本組織的責任。
屬于“為組織工作的人員”的范圍可能還有:在組織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地域范圍內為組織進行保潔的合同方人員,為組織承擔綠化的合同方人員,為組織維修設施、設備的合同方人員等。在1996版標準的實施中,這些人員屬于組織應施加影響的范圍。
根據新版標準的要求,組織應加強對以上“為組織工作的人員”的管理。包括:將環境方針傳達給他們,要求他們接受必要的培訓,并確保所有從事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等。
二、“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的范圍
對于“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的范圍,應理解為:在組織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范圍內,以組織的名義,從事組織所委托的工作的人員。這種情況常常發生在具有多現場的組織。
例如:建筑施工組織的分包方。建筑施工組織在接受了某項合同后,可能將其分包給某個施工隊進行施工,而分包的施工隊只是代表該建筑施工組織進行現場施工。對甲方而言,該項施工項目的法律責任仍屬于該建筑施工組織。該建筑施工組織應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影響負責。
又如:某制造企業將產品在全國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網點均界定為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范圍之內,則該組織委托的、在全國各地以該組織的名義從事售后服務工作的網點,應屬于“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的范圍。這些人員,以組織代表的身份從事組織所委托的工作。這些維修活動中的環境因素,屬于該組織應該控制的范圍。同樣,在1996版標準的實施中,這些人員也屬于組織應施加影響的范圍。
組織應對以上“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按照新版標準相關要素的要求進行管理。包括:將環境方針傳達給他們,要求他們實施必要的培訓,并確保所有從事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